你好。就是公安局不给立案

时间:2023-08-22 作者:乐山律师



法律分析

公安有案不立,报案人可采用以下两种做法:一、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;二、向检察机关申诉,要求其立案。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,经审查,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,且属于自己管辖的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予以立案。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理,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,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以下处理:1、诫勉谈话;2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3、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;4、通报批评;5、停止执行职务;6、延期晋级、晋职或者降低警衔;7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或者免职;8、限期调离公安机关;9、辞退或者取消录用。

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、控告、举报和自首的材料,应当按照管辖范围,迅速进行审查,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,应当立案;认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,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,不予立案,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。控告人如果不服,可以申请复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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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局不立案的,当事人可以通过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的途径达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,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。法律依据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
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,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,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,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,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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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不立案的,可以向检察院提出,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,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,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
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,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,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,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,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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